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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發布反消費欺詐規定,為經營者劃出紅線、加大懲戒力度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時間:2021-10-13 14:39:40

海南省新聞辦10月9日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針對海南存在的典型消費欺詐違法行為,特別是旅游消費市場欺客宰客行為,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懲戒力度,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分類分檔設定處罰。

由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9月29日審議通過、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是全國首個反消費欺詐領域專項地方立法。該規定共20條,主要聚焦解決消費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加大對典型消費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有利于實現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目的。

在預防消費欺詐方面,為經營者劃出紅線,明確經營者誠信經營的義務,包括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尤其是對海鮮、水果、旅游特產等特色產品,要作詳細介紹和消費提示;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退貨承諾。

設置交易市場開辦者對經營者規范管理的義務,如審查入場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與經營者簽訂反消費欺詐承諾書、定期檢查入場經營者、發現消費欺詐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等,集貿市場開辦者還要配置相應的公秤供消費者復秤使用。

該規定還明確職責,構建社會共治格局,除規定經營者和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外,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消費欺詐工作的領導并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鼓勵消費者組織、有關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社會監督、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消費欺詐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并實行舉報獎勵制度。

在嚴懲消費欺詐方面,該規定體現“零容忍”的執法理念。明確加大對“缺斤短兩”消費欺詐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以及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突破了《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

引入處罰到人的“雙罰制”,對部分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消費欺詐行為,除對經營者處罰外,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同時,實施信用約束,對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還要實施相應的嚴重違法失信懲戒措施。

據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鄧云秀介紹,該規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亮點:

一是全國首個專門針對消費欺詐的小切口地方立法。目前在國家立法層面,涉及反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制主要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該規定是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充分運用國家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權,在反消費欺詐領域專項立法探索的制度創新。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的思路。針對消費領域欺客宰客這一嚴重影響海南形象和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重點對14種典型的消費欺詐情形進行規范,如“缺斤短兩”“包廂購物”、發布虛假免稅或者零關稅商品信息等消費欺詐行為,是結合海南實際的創新或細化規定,具有較強的自貿港特色和實際操作。

三是力求形成有效震懾,該規定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懲戒力度,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分類分檔設定處罰。同時,在行政處罰設置方面,有的突破了相關上位法的規定,有的按情節輕重綜合運用不同的行政處罰種類,目的是為達到讓不法分子既無膽量再犯、也無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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