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順利推進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切實保障購房群眾合法權益,近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作出調整。
通知明確,取消核減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比例的有關規定。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全部按照預售總額的35%核定;不再執行《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的降低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規定。
通知還對《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其中,第十六條調整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后出現項目建設資金困難,確需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用于本項目建設的,可向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申請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預售監管資金提前使用申請表(原件);
2.監管銀行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到賬情況確認書》(原件);
3.收款單位開具的正式票據(核原件,提交復印件);
4.依據合同約定付款的,需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核原件,提交復印件)。
同一建檔項目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次數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超過3次,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余額的1/3(監管賬戶余額大于應監管金額的,則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應監管金額的1/3)。
第十七條調整為: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提前使用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通知書》一式3份,由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各存1份。
監管銀行須按照《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通知書》上載明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賬戶以及付款金額,直接將等額資金支付給相應收款單位。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加強風險問題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
以及對其他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包括按照項目建設節點調整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和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繼續按照《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核定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不作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