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不該充當虛假廣告的幫兇。此次搜索引擎因未盡到審核義務被處罰,警示所有網絡平臺,整治虛假廣告沒有旁觀者。雖然不主動發布虛假廣告,但不作為就是違法。唯有積極作為,盡到審慎的把關義務,方能減少虛假廣告,也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人們在瀏覽網頁,或者使用搜索引擎時,往往會發現很多網絡廣告。而且,一些廣告的虛假程度、夸大程度非常明顯,卻依然可以橫行網絡。對疏于管理,導致虛假廣告泛濫于網絡的搜索引擎予以罰款,無疑能夠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越別出心裁的廣告,修飾程度越高的廣告,往往越能贏得消費者關注。但廣告同樣應遵循商品市場的共同規律,應以誠信為本,嚴格準確地反映商品的本來屬性,不能虛構或杜撰,否則就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對此,《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3至5倍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至10倍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并可以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同時,發布虛假廣告的,還可能面臨假一賠三或者假一賠十的民事賠償責任。
要知道,搜索引擎屬于網絡平臺,其本就擔負著審核信息、凈化網絡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如果其不能盡到起碼的審核義務,必將導致虛假廣告泛濫,讓使用該搜索引擎瀏覽網頁、檢索資料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特別是,市場分工越加明確、精細,信息不對稱下,人們很難對商品性能、品質、功效了如指掌,大多數依靠商品的廣告宣傳和包裝標示加以判斷。如果任由虛假廣告泛濫,無疑會讓很多人掉入陷阱,“花錢買上當”。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已經成為常識,網絡平臺不該充當虛假廣告的幫兇。此次,搜索引擎因未盡到審核義務被處罰,為其不作為承擔了代價。這警示所有網絡平臺,整治虛假廣告沒有旁觀者。雖然不主動發布虛假廣告,但不作為就是違法。唯有積極作為,盡到審慎的把關義務,方能減少虛假廣告,也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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