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規范長城利用,發掘長城文化價值,弘揚長城精神。
縣級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條例》共六十六條,包括總則、長城保護、長城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對各級政府、文物部門、村(居)委會和社會力量承擔的保護責任進行了層層分解、清晰界定,明確了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協作機制的相關規定。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實施監督管理。長城沿線的村(居)民委員會對破壞長城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或者制止,并及時向文物、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長城沿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共同建立長城保護協調機制,協商長城保護重大事項,開展聯合執法巡查。
劃定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長城保護實行預防為主,最小干預,整體保護的原則,以打造長城健康生態為最終目標,用19條的篇幅勾勒了“規劃清,機構明,人員齊,檔案新”的長城精細化保護體系。《條例》明確,長城保護堅持不改變原狀、最低程度干預、預防為主、分級分類保護和分段管理,對長城本體和環境風貌進行整體保護。
《條例》還明確了長城保護范圍。《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管控措施并予以公布,在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范圍內、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志。
設立省級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管理協調機構
《條例》增加了發揮長城多元化利用價值,發掘長城精神內涵方面內容。在依法推進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面,規范了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規劃、設立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協調機構、做好長城國家文化公園運行管理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等內容。《條例》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據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省區域內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建設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形成具有特定開放空間的公共文化載體,集中打造中華文化重要標志。
鼓勵利用遙感衛星等技術對長城進行監測
我省長城多分布在崇山峻嶺等人跡罕至地區,監管難度大。為確保長城安全,《條例》規定,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采取預警監測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強化責任。
《條例》規定了長城監測預警機制,細化了執法巡查方式。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制定長城執法巡查工作方案,對長城文物本體、環境、管理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和全面巡查。對易遭受人為破壞或者面臨自然災害威脅的長城點段加強風險管控與應急預警。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長城監測工作,鼓勵利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對長城本體和整體環境進行監測,逐步實現技術監測與人工監測的有機結合。蔡洪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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