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做好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7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重點圍繞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職責分工和非現場監管流程,在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完善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報表和指標解釋,實現了監管指標統計與監管制度要求相統一,有利于監督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監管制度要求的落實和執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通知》指出,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應當重點關注融資擔保公司的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公司治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擔保業務情況、關聯擔保風險、資產質量狀況、流動性指標和投資情況等。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市場化征信機構數據庫有關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推薦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按照規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合作原則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
針對融資擔保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異常變動、突發事件等情況,《通知》強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析原因,及時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并按照有關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銀保監會和央行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分析結論和突發事件情況,結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指標等,科學預判重大風險變化趨勢,前瞻性開展短期和中長期風險預警。
談及具體的監管措施,《通知》表示,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測、信用評價與評估結果,開展差異化監管,適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指導、提示融資擔保公司關注重點風險,督促其持續改進內部控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切實防范化解風險。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嚴重程度確定相應的應對機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要求充實風險管理力量、做出風險提示和通報、進行監管談話、開展現場檢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責令其停止新設分支機構等監管措施。(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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