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22年6月,我在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我約定,我的月工資總額為9000元,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5000元+崗位工資4000元。近日,公司突然通知將對我的月工資結構進行調整,即在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工資構成改變為基本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5000元。
(資料圖片)
請問:在公司事先未與我協商但工資總額未變情況下,公司之舉是否構成降薪?
讀者:王莉莉
王莉莉讀者:
公司的做法構成降薪。
一方面,公司對你工資結構的調整客觀上降低了你的固定工資。
你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你的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5000元、崗位工資4000元,而你被調整后的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50000元。從表面看,雖然工資總額并未發生變化,但固定工資(即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下降,且績效工資占比超過固定工資。
從工資性質上講,績效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表現發放的獎勵性工資,其發放的依據是勞動者的績效考核結果,這就意味著工資結構的調整,使得公司在確定你績效工資數額方面的可變性、隨意性大大增加。你只有在公司認為你績效考核結果達標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與之前同樣的工資,這等同于變相提高了你的勞動義務,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
另一方面,你有權對公司調整工資結構的行為說“不”。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盡管如此,也不等于在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工資總額、工資構成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任意單方調整工資結構。因為工資結構的調整往往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若想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本案中,公司提高了你的勞動義務且大大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且沒有與你協商,更談不上協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其做法明顯與法律明文規定相違背,是無效的。因此,公司單方調整工資結構的行為,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顏東岳 法官
(勞動午報)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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