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重要成效,加快恢復經濟社會秩序,力爭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是現階段的重要任務,而擴大居民消費無疑是刺激經濟的重要手段。
近期,南京、寧波、濟南、深圳、杭州等城市均推出了向市民發放消費券的舉措,鼓勵和引導居民消費。
疫情暴發后,非生活必需類商品銷售和餐飲業受到明顯沖擊。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1月份至2月份,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下降20.5%。其中,商品零售下降17.6%,餐飲收入更是同比下降43.1%。為了刺激消費,各地政府都在積極行動。
研究顯示,消費券對短期消費刺激作用明顯。發放消費券,向市民讓利,鼓勵市民消費,既是對困難群眾的雪中送炭,也是充分發揮消費券“催化劑”的作用,引導居民消費,幫助廣大中小企業回血、渡過難關,從而加速經濟復蘇。以杭州為例,首輪消費券政府發放額度為5億元,其中1500萬元用于困難群眾的消費補助,剩余4.85億元用于電子消費券發放。
但是一些地方消費券的發放方式也引發了爭議。比如,南京用搖號的方式發放消費券,能不能領到消費券得靠運氣,不僅難以實現精準投放,還可能會侵蝕消費券的公平性。杭州發放消費券,市民只能通過支付寶領取。廣西向本地消費者分發“三月三”消費券,均通過支付寶、天貓、淘寶、聚劃算等平臺進行分發。杭州和廣西這種與單一互聯網平臺企業或指定互聯網平臺合作發放消費券的方式,也引發了其他企業和消費者的不滿。
不同互聯網平臺的用戶群體存在差異,消費者使用的支付工具也不盡相同。有些市民習慣于使用微信支付,而部分老年消費者仍不習慣使用移動支付。如果只能單一支付平臺消費,就會為消費券使用制造障礙,最終可能影響消費意愿或導致無法消費。與單一互聯網平臺企業合作的方式,不僅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不便和障礙,也限制了商家自主選擇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商家不與某個互聯網平臺合作,就無法享受政策紅利。并且,與單一互聯網平臺企業合作,也會造成限制競爭的情況,等于是將其他互聯網平臺排除在外。
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可以說,如果相關部門沒有事先對消費券發放進行過公開招投標,或者沒有通過招投標與互聯網平臺企業達成合作協議,就指定消費者通過特定企業獲取消費券,可能涉嫌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或違反反壟斷法,涉嫌行政壟斷。
消費券的發放既要考慮效率,也要考慮公平。早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地方出臺政策一要考慮地方的財政承受能力;二要讓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真正受益,真正把好事辦好。政府向市民發放消費券,是讓利于民的好政策。政策本身具有很強的公共性,理應秉持開放的態度,要實惠,更要公平,通過設置合理的程序,讓各互聯網平臺企業都能參與進來,實現公平競爭。事實上,讓更多互聯網平臺企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和商家的自主選擇權,能讓消費者在充分的選擇中獲得更多實惠,從而發揮更大的政策效應。
發放消費券的最終目的是要讓消費者得實惠,刺激經濟回暖。如果因為發放方式的原因,導致想要消費券的人“搶”不到,或者使用起來不方便,難以進行自主選擇,就可能違背消費券發放的初衷,影響實現刺激、擴大消費的目標。
各地在發放消費券時,應該秉持開放的態度,讓更多的平臺企業、商家平等參與,充分便利消費者,共同把好事辦好。這樣才能將消費券真正消費出去,避免成為“廢券”,才能真正發揮刺激消費、推動經濟復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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