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媒報道,當地時間21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表示,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最早將于8月24日起排海。目前相關準備工作已進入最后階段。
同時,日本政府將于8月22日上午召開相關部長會議,決定排污入海的具體日程。
自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核泄漏以來,核污水處理問題一直是全球關注的焦點。日本政府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排海方案,遭到了國內外強烈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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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環球網報道,在21日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說,中方已多次就日本政府強推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計劃表明嚴正立場,日本政府無視國內外的反對呼聲,不顧國際社會對排海計劃的正當性、合法性、安全性的質疑,漠視排海計劃損害全球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風險,執意推進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極端自私和不負責任的。中方對此表示嚴重關切,將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88%日本受訪者擔心形象受損
7月7日,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將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設施驗收“合格證”交付給東京電力公司,標志著福島核污染水排放設施準備工作全部完成。用于排放福島核污染水的海底隧道建設工程則于6月26日全部完工。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在6月28日至30日對相關設施進行了檢查,并宣布“沒有發現特別的問題”。
至于具體何時排污入海,日方此前一直沒有給出確切的日期,僅表示“在2023年夏季前后”。據日媒報道,盡管岸田文雄本人及東京電力公司拒絕透露具體時間,多位日本政府官員早前表示,預計最早于8月下旬開始將福島核電站的核污染水排放入海。
福島第一核電站隸屬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下稱“東電”)。東電官網截至8月3日的數據顯示,儲槽內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處理水及鍶處理水的儲存量已達134.327萬立方米,約占儲存量的98%。其中依舊有7成核污水待ALPS技術處理。
在宣布排海日期前,岸田剛剛結束了與美國總統拜登、韓國總統尹錫悅的美日韓峰會。在會議期間,岸田對媒體表示,日本政府已經進入敲定福島核污染水排海的“最終階段”。20日,從美國返回后,岸田便第一時間到訪福島第一核電站,視察了核污染水排放相關設施,聽取安全對策的介紹。據日媒報道,在岸田與東電社長小早川智明等人的會面中,要求“帶著緊張感盡全力確保安全并采取應對形象受損的對策”。
岸田文雄還于21日在東京都內與一直強烈反對的日本全國漁業協同組合聯合會(簡稱“全漁聯”)及福島縣漁聯干部會面。日本漁業協會此前多次向東電提交聯署反對核污水排海。
日媒于19日至20日進行的最新民調結果顯示,對于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擔心“發生形象受損”的比例總計達88.1%;認為岸田文雄“未能發揮”領導能力的占79.8%。同時,岸田內閣的不支持率從上次調查(7月14日至16日)的48.6%升至50.0%。
一旦開始排放,據東京電力公司的預估,福島核電站產生的核污染水全部排放完將需要30年時間。
多國憂慮、反對
一直以來,日本排污入海的計劃備受爭議。
汪文斌說,日本政府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嚴重的失信之舉。2015年日本政府在給福島縣漁業聯合會的書面文件當中鄭重承諾,沒有得到利益攸關方的理解前,不會對核污染水采取任何處置措施。時至今日,包括福島縣漁業組織在內的大量日本民眾,依然強烈反對排海決定。日本共同社20日的最新民調顯示,88.1%的受訪者擔心排海計劃損害日本形象和潛在經濟利益。81.9%的受訪者認為日本政府的解釋不充分,日本政府卻輕描淡寫的表示排海是長期的事情,要從長期的角度來應對漁民的憂慮。日本政府這種背棄承諾,出爾反爾的做法,失信于國內民眾,也失信于國際社會。
汪文斌說,核污染水一旦排放入海,就會覆水難收。中方敦促日本政府正視國內民眾和國際社會的正當合理關切,不要做出錯誤決定,停止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
中國海關總署7月7日表示,為防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輸華,中國海關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等十個縣(都)食品,對來自日本其他地區的食品特別是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嚴格審核隨附證明文件,嚴格實施100%查驗,持續加強對放射性物質的檢測監測力度,確保日本輸華食品安全。
7月中國海關總數的最新數據顯示,中國當月從日本進口的魚類等水產品為2.3451億元,同比減少29%。
8月17日,韓國四大在野黨以及市民團體等各界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侵犯鄰國人權一事,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了請愿書。要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環境、健康和食品領域的特別報告員對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帶來的侵犯人權行為展開調查,并向國際社會提出建議。此前,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決定考慮提案立法全面禁止日本海產進口,已有超過105萬韓國民眾參與到該黨發起的反對日本福島核污水排海簽名活動中。
太平洋島國也很擔憂日本排污入海產生的影響。太平洋島國論壇秘書長普那發表聲明,日本向太平洋排放放射性廢物計劃不僅是核安全問題,更事關海洋環境、漁業、民眾健康以及子孫后代利益。日本排海具有明顯跨國界、跨代際影響,可能構成人為故意向海洋排放核廢物的國際先例,應尋求其他處置方式。強調關于日排海計劃的國際協商不應局限于國際原子能機構,也應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倫敦傾廢公約》等平臺開展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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