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科委等七部門印發的《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引發業內關注。
試點單位的科研人員如何在確權、賦權下進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發明者與使用者,醫院科研人員在轉化路徑和方式上有何特點?8月19日下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創新服務處副處長梁冰,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技發展中心總工程師劉群彥等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了解讀。
(資料圖)
確權與賦權
《實施方案》中的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圍繞科技成果在“產權制度改革”“運營管理”“轉化合規保障”共3個方面進行,包括7項改革試點任務和1項保障任務。
“此次《實施方案》,一方面是為滿足部分單位參與賦權改革試點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嘗試解決政策實施中待解決的問題。”梁冰說,這些問題包括: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的記賬問題、國資流失追責顧慮、科研人員不規范創業行為,專業技術轉移服務人才不足、力量不強等問題。
根據《實施方案》,試點單位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單位,為國有資產。
“《實施方案》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等試點任務,來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梁冰說,比如,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等。
而對于賦權,劉群彥也表示,通過對科研人員各有不同的賦權方式,可以更有利于提高協商談判的成功概率,激發轉化的積極性。
劉群彥舉例,在“賦予所有權+成果轉讓”上,上海交通大學將成果的部分所有權賦予科研人員,將剩余所有權轉讓給科研人員,科研人員獲得全部所有權的自主轉化;而在“長期使用權+約定收益”上,復旦大學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并簽署協議,約定獲得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收益。
醫院臨床科研人員如何適用新政?海軍軍醫大學科技成果轉化辦公室副主任張健東告訴記者,《實施方案》提出全面賦權改革,對于引導廣大醫療機構臨床科研人員轉變以論文為導向的傳統科研習慣,轉型開展以瞄準未被滿足的真實臨床需求為導向的科技創新,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這也是臨床科研人員將‘論文寫在臨床上’,實現知識價值的有效途徑。”
張健東進一步稱,賦權創業的路徑不局限于哪一種,要根據單位情況、成果特點和科研人員偏好等因素綜合確定。由于醫學科技創新的特點,很多創新成果源于臨床科研,轉化后形成的產品最終又應用于臨床。
“這確實會產生一些科研倫理和醫學倫理方面的風險。所以,醫療機構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對于臨床科研人員,以及成果受讓方的合規路徑設置和標準應該要更加嚴格。”張健東說。
合規與盡職免責
記者注意到,《實施方案》以附件形式發布的《上海市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下稱《操作指引》)還提出,對未獲知識產權證書或已獲知識產權證書,但無明確轉化意向的成果,標記為研究階段;有明確轉化意向或簽訂轉化合同等同時滿足開發階段條件的成果,標記為開發階段。科技成果處于研究階段時,不確認無形資產,只進行臺賬管理。
“該《操作指引》定義了研究和開發的概念,這在于規定了技術專利在研究、開發上的成本需要獨立核算,也明晰了這兩塊成本的邊界。科技成果單列算是明確管理。”一位資深技術專利交易人士告訴記者。
該人士稱,比如,在醫療機構中,一些由企業共同參與的橫向課題,其覆蓋的技術專利在獨立成本核算下既符合了合規、合理的要求,也更好地為市場化轉讓、授權奠定基礎。
合規與盡職免責方面,《實施方案》提到,要“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與合規交易保障機制”與“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這包括:建立適用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等任務落實的科技成果權益登記服務制度,保障試點單位合規免責交易等;明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免責范圍、負面清單等。
劉群彥表示,一些由于政策“空窗期”科研人員創業時未經單位審核批準,創業企業可能利用高校等機構的成果、人力、實驗室、設備等資源,以及科研人員在創業企業兼職和取酬行為未向單位報備等情況都屬于下階段合規整改的范疇。
“合規整改不是歷史追責。創業企業在引進風投、IPO過程中,都需要單位來出具兼職或成果清晰的證明。合規整改有一定的必要性,可以幫助科研人員企業無障礙成長與發展。”劉群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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