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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知情,婚內炒股大額虧損,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近日北京高院一則裁判案例或可給予警示。
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丈夫范某名下,且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案外人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劉某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項。其中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同年3月12日,劉某再次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23日,劉某向范某轉入房款90萬元,4月8日,劉某轉入房款60萬元;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轉款1萬元。
上述資金除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及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外,范某還將其用于股市投資。
在未經曹某同意的情況下,范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國泰君安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轉賬55萬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196.08元。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產分配協議》,協議就涉案房產事宜約定“由于房產首付為女方家所付,房子雖為婚后所購,但不做夫妻共同財產。故房產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雙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范某稱,與曹某從2004年結婚到訴訟法院分割婚內財產,曹某一直掌控著范某的工資卡,而家庭開支、人情費往、孩子上學等等一系列的開支系范某用信用卡、銀行貸款等形式支出,長期以來才負債累累,不堪重負的自己才想通過投資股票掙錢來緩解經濟壓力,結果投資股市失敗。
“十八年的婚姻關系,期間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不是一個個孤立的事件,事事都有著聯系的,要用雙方從結婚到現在,用長遠的眼光、用全局觀、整體觀、大局觀來解決糾紛。”范某在上訴時表示。
而曹某辯解稱,范某對于售房款的處理的確侵害了曹某對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權,范某婚后未盡到為人丈夫、為人父親的職責和義務,對曹某多次隱瞞、欺騙其擅自炒股、投資失敗虧錢的事實,嚴重損害家庭生活水平。
北京高院經審查后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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