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優化加分情形、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指引擬做這些調整,范圍由原來的主板公司擴至整個滬市,增加了科創板公司。
6月12日晚間,上交所發布公告稱,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下稱《評價指引》)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6日。
(資料圖片)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原有的《評價指引》適用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此次擬修改為適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也就是說這次《評價指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擬增加科創板公司。
據了解,此次修訂《評價指引》,主要在強化評價結果應用、提高規則關聯度、提升評價指標的科學性與適應性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上交所表示,修訂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構建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長效機制。注重發揮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內容簡明清晰、提升定期報告可讀性與實用性、運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等方面,設置更具針對性的要求。
二是強化評價結果在分類監管中的應用。加大對于評價結果A類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加強與并購重組、再融資等的關聯,進一步降低其信息披露成本。同時,強化對于評價結果D類公司的監督力度,通過組織合規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公司及關鍵少數的規范引導。
三是進一步提升評價指標的科學性與適應性。一方面,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對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情形的,在評價中予以減分。另一方面,嚴格設定A類和B類公司的評價標準,強化市場溝通、提高投資者回報等方面的要求。
就主要修訂內容方面,此次修訂在保持原規則體系不變的同時,在優化加減分情形、充實負面清單、強化結果應用等方面,對《評價指引》進行針對性優化完善。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整合優化加分情形,將加分項整合為信息披露規范性、信息披露有效性、投資者關系管理、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五個方面,進一步理順加分邏輯,明確加分原則。
新增公告內容簡明清晰、常態化召開業績說明會、采用創新形式提高定期報告的可讀性與實用性、多維度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資者獲得感等加分情形。精簡優化部分加分項,簡化上市公司支持上交所工作情況,增加對于信息披露業務操作相關要求的條款等。
二是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新增對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減分清單,并區分主體與情形建立差異化的減分標準,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范運作存在重大負面情況、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最高減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未勤勉盡責、嚴重影響公司規范運作的,最高減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顯不足、嚴重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最高減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辦理質量較差并構成業務運行安全隱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負面事項的,最高減3分。
三是充實“一票否決”負面清單。明確存在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關鍵少數被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召開業績說明會次數不足三次、董事會秘書空缺累計時間超過六個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評價結果不得為A。
明確存在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處于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階段、董事會秘書空缺累計時間超過九個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評價結果不高于C。
明確未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的上市公司評價結果應當為D。其中,針對召開業績說明會次數不足三次的公司評價結果不得為A、未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的上市公司評價結果應當為D的條款,擬設置一年過渡期,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中正式適用。
四是強化結果應用。加大對評價結果A類公司的服務力度,對于相關公司的臨時公告原則上免于事后審核,對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等依法依規給予相應支持。
強化對評價結果D類公司的監督引導,原則上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并組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參加合規培訓,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及執行效果。
此外,將上市公司對評價結果提交書面異議和上交所回復的時間由3個交易日延長至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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