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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深交所修訂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訂在保持原有框架基本穩定的基礎上, 從優化考核機制及內容、 調整加減分標準、 強化負面清單、 拓寬結果應用等四個方面進行修訂。
(一) 優化考核機制及內容, 構建科學評價體系
一是根據監管實踐, 為使信息披露考核結果更好反映當年年報信息披露質量和審查情況, 將考核期間由上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調整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二是明確考核范疇不僅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還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情況。 三是進一步梳理整合, 將考核內容分為規范性及有效性兩個層次, 同時細化考核要點, 增強規則的可執行性。 如規范性方面, 專設條款強化信息披露的業務操作規范性要求, 并細化相關標準, 引導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機制并有效運行; 有效性方面, 新增條款督促上市公司常態化召開業績說明會、 針對性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以及有效運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等。 此外, 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 并被本所予以紀律處分或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下“一事不二罰” 的原則。
(二) 調整加減分標準, 適應新形勢下監管需求
信息披露考核指標體系的加減分項目是區分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依據, 本次修訂根據當前監管面臨的新形勢和需解決的新問題, 進一步完善相關標準。 一是將考核基準分調整為80分,并在此基礎上新增加分項內容, 如公司充分重視及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以及暢通溝通渠道, 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問詢, 共建良好市場生態等。 二是為有效緩解在定期報告披露周期最后時段集中披露的情況, 鼓勵上市公司適當提早披露定期報告, 同時鼓勵創新信息披露形式, 幫助投資者更簡明、 直觀了解上市公司,本次修訂在相關考核指標中增加相應加分分值。 三是充實減分指標, 如新增信息披露多次出現補充或者更正、 后續業務數據錄入錯誤作為減分項; 打擊上市公司通過互動易、 股吧等平臺主動迎合市場熱點炒作股價等行為, 相關情況在信息披露考核指標中予以體現并提高減分分值。
(三) 進一步明確負面清單, 提高“一票否決” 力度
《考核指引》 通過負面清單對觸及相關情形公司的考核結果實行“一票否決” , 本次修訂加大了負面清單的否決力度, 并新增部分負面情形。 一是強化非標意見及立案稽查對信息披露考核的負面影響, 將年報審計報告及內控審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公司、 處于立案稽查階段的公司從考核不得為A調整為考核不高于C, 同時新增“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實現的盈利低于業績承諾的80%”“被出具行政監管措施” 和“未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 等作為考核不得為A的情形; 二是考核不高于C的情形增加“考核期末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過80%被質押”和“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并形成有效決議”等對公司影響較大的負面情形; 三是考核為D的情形增加“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考核期內被本所公開譴責或者累計兩次以上(含) 通報批評” 和“未落實整改要求”等情形, 進一步強化對嚴重違規情形的打擊力度; 四是與《股票上市規則》 等上位規則同步, 將考核不得為 A 的情形修訂為董事會秘書空缺超過6個月, 考核為C的情形修訂為董事會秘書空缺超過9個月。
(四) 拓寬考核結果的應用范圍, 提升創優驅動力
根據《三年行動方案》 的要求, 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考核結果應用。 一是加大對A類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 主要是與注冊制下相關審核機制銜接, 明確對于信息披露優質的公司, 本所重組審核機構及再融資審核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可減少問詢輪次或者不進行審核問詢; 二是強化合規督導, 考核為D的公司原則上不開通信息披露直通車, 并要求公司實際控制人、 董事、 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合規培訓, 督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流程,提升執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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