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人身保險業務8年后再迎新規。第一財經記者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業內下發《關于規范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這是繼2015年相關規定之后,團險業務迎來的重磅新規。
相對于2015年僅有6條的《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此次擴展到了23條的征求意見稿可謂全方位升級,從經營基本條件、精算定價、承保、理賠、防范商業賄賂等環節全面規范團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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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首次對團體人身險業務設立了八大負面清單,首當其沖的就是“團險個賣”。
“這次新規是對團險業務監管的一次全面提升,其中也根據團險業務近年來的一些諸如‘團險個賣’等突出問題予以規范,這對于團險業務的長期健康發展是必須的。”一名險企團險業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團險迎來全面升級新規
所謂團體人身險業務,顧名思義就是以團體為單位投保的人身險業務。諸如跟團旅游由旅行社統一投保的團體旅游意外險、由公司統一投保的團體健康醫療險等均為團險業務。
從目前的人身險市場來看,團險業務占比較少。第一財經記者統計發現,在A股五大上市險企中,團險業務在壽險及健康險業務中的保費收入占比均不超過10%,最低的新華保險僅1.72%,最高的中國太保該比例為6.78%。不過,在一些以團險業務見長的險企,通常團險所占比例會比較高,譬如承接集團團險業務的部分養老保險公司以及相互保險公司,其主要的表內保險產品基本為團險產品。
(來源:第一財經根據年報整理)
在業內人士看來,雖然團體險保障內容和個人險產品看上去差不多,但相對于個人險來說,團險業務可不僅僅是保費打個折而已,而是需要根據團體所對應的共同風險特征進行精算定價,所以也需要單獨的監管規定來規范。
據了解,團體人身險業務目前遵循的監管規則是2015年原保監會發布的《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不過,8年來,團體保險的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發生了變化,發展過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進一步規范。
從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從2015年的6條擴展至23條,涵蓋產品定義、經營基本條件、精算定價、承保、理賠、防范商業賄賂等團體保險業務的全流程。
例如,在經營基本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業務經營許可,具備專業的業務人員、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操作流程,以及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在產品精算方面,征求意見稿則要求保險公司應根據人身保險精算規定要求厘定保險費、確定現金價值、計提責任準備金等。產品定價應基于風險情況,按照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審慎確定團體人身保險產品條款和費率。
防范商業賄賂方面,保險公司則被要求應加強內控管理,防范商業賄賂風險,不得向中介機構、投保人工作人員等支付合作協議約定之外的傭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保證團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此次征求意見稿針對團體人身險產品的賠付率增加了業務回溯條款。具體來說,要求保險公司應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賠付率進行回溯。在回溯中發現團體意外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低于50%的;團體健康險、團體壽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高于150%的;團體健康險和團體壽險在過去3個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連續超過100%的等情況,需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時將相關產品的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
設八大負面清單,不得“團險個賣”
針對團險市場近年來出現的部分問題,征求意見稿首次對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設立了八大負面清單,首當其沖的就是“團險個賣”,即“不得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
上述團險業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為了業務提成以及用團險的折扣價吸引客戶,部分渠道將團險做成了“團購”,將并無社會關系的個人集結起來虛構成一個團體投保團險業務。“陌生人在網上拼團購物可以,但是以團體名義來‘團購’團險是不行的,根本原因是他們沒有共同的風險特征。”
“團體人身保險是指,特定團體作為投保人為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特定團體是指具有共同風險特征、且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從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對團體人身保險的定義就可以看出,具有共同風險特征是團體人身險的基礎。
上述負責人分析稱,例如在企業團體意外險中,同一企業的員工通常會有相似的工作性質、相同的工作地點,所面臨的意外風險也差不多,那定價及核保也會根據群體所處的共同風險環境來進行。但如果陌生人組團購買團體意外險,他們的工作性質和所面對的工作環境可能完全不一樣,譬如辦公室白領和高空作業者,他們完全不具有共同風險特征,那團險的精算定價基礎就會失效。
同時,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在保險合同簽發時,團體成員不得少于3人。不過,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團體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同一個家庭中的直系親屬成員通常有相似的居住環境、生活場景,因此可以被認為是有共同風險特征的群體。”上述負責人表示。
除了不得“團險個賣”之外,征求意見稿中的“負面清單”還包括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不得通過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取費用;不得給予或者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其他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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