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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樂山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3年3月24日下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案,對被告人喬天明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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