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市場法規體系實現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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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衍生品市場在滿足市場主體個性化風險管理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衍生品市場監管也逐漸暴露出了不少問題,包括監管標準不統一、功能監管缺位,監管規則效力層級較低、內容有待完善,監測監控體系缺乏協調、行政監管力量薄弱等。
為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必要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在部門規章層面出臺一部統一規范衍生品市場的規則。
近年來證券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飛速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中國證券業發展報告(2022)》,2021年全年共新增場外衍生品交易合計名義本金84038.01億元,同比增長76.56%;截至2021年末,未了結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合計共存續名義本金20167.17億元,同比增長57.80%。
物產中大期貨副總經理景川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辦法》是《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具體具體配套舉措,期貨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迎來突破,在場內交易、做市業務等方面不再僅僅局限于風險子公司,期貨公司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從事自營交易得以實現。而期貨公司的分級分類交易則是確保在做市以及投資方面更為規范和控制風險。另外,場內場外的合并對于打通場內場外、期貨現貨,更為廣泛的服務實體經濟,更好的發揮期貨市場功能。
衍生品市場迎來統一規范
具體看來,《辦法》共八章52條,主要包括總則、衍生品交易與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為、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其中,《辦法》第二條規定,結合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相對獨立、自成一體的特征,《辦法》僅調整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組織開展的衍生品市場,以及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柜臺衍生品市場,不調整銀行間衍生品市場,也不調整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織的柜臺衍生品市場。
關于基本原則,《辦法》第二條明確,衍生品交易應當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的,以滿足交易者風險管理需求為導向;限制開發結構過度復雜的衍生品合約;標準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場所進行;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促進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程度。
對期貨公司而言,《辦法》調整了期貨公司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展業方式。此前,期貨公司需通過其風險管理子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券商則可以直接開展衍生品交易。《辦法》第二條明確,衍生品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
方正中期期貨總裁許丹良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未來衍生品交易將成為期貨公司轉型升級的突破口。許丹良建議,期貨公司應把握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政策紅利,立足自身期貨優勢,大力探索衍生品市場,加快轉型升級步伐。要充當好“期貨經營機構”和“衍生品經營機構”雙重角色,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明確場內場外持倉合并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十四條明確持倉合并原則:對于股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披義務或者收購時,將股票持倉和以該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
同時,《辦法》第九條要求,對于期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并,在對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實施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將掛鉤同一或者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和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
同時,衍生品經營機構也將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交易行為“八禁止”、從業者行為“五禁止”
《辦法》對利用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或者規避監管的情況進行了系統梳理,其中明確了八交易的類禁止行為。
具體看來,一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五條)。
二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間接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第十六條)。
三是禁止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等通過衍生品交易從事內幕交易(第十七條)。
四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或者期貨市場;禁止通過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縱衍生品市場(第十八條)。
五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第十九條)。
六是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交易對手方實施上述行為仍與其達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條)。
七是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限售股東、減持限制股東通過衍生品交易非法獲利或者規避監管,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其達成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條),存量業務應當到期自然了結,不再新增。
八是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違反規定達成以其發行的股票為標的資產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還明確了從業者五類禁止行為。包括進行不當宣傳推介,欺詐、誘導交易;違規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出借或者變相出借衍生品交易業務資質;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商業賄賂;其他損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此外,《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境外經營機構在境內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遵守《辦法》的規定;境外經營機構與境外交易者在境外開展衍生品交易,其對沖交易發生在境內的,應當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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