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A股市場投資者保護力度升級。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投資者維權也成為資本市場重點關注的話題,那么投資者維權出現了哪些新變化、新趨勢?
多位證券維權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有三個方面變化較大:一是對投資者維權影響最大的證券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有了重大變化,取消了前置程序,訴訟時效計算有變,投資者起訴越來越早;二是除了虛假陳述糾紛之外,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方面出現了投資者索賠勝訴案例;三是實控人、董監高等責任人員和中介機構被起訴索賠明顯增多。
投資者維權案件數量越來越多,參與索賠的投資者數量也不斷增加。但也有受訪者告訴記者,投資者維權過程中仍存在訴訟周期長、執行難、實際賠付率普遍降低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會降低投資者維權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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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業內建議,簡化案件審理、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落實民事賠償優先機制。同時,推進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
案件類型增加,中介機構等被追責
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強,民事索賠案件越來越多,參與索賠的投資者增加,且索賠對象的范圍越來越廣。
“制度的不斷完善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投資者維權意識也在逐漸增強,投資者越來越多的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分析原因稱。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補充稱,這在很大程度上與違規查處的公司相較過去增加較多有關,這幾年市場對投資者索賠的宣傳力度加大也是重要原因。
投資者維權近年來也出現了較多新變化,這與法規的變化也有一定關聯。修改后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對投資者保護設立專章規定,確立了先行賠付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中介機構責任等內容。202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新司法解釋”)出臺,取消了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訴訟時效的起算與揭露日或更正日捆綁在一起,進一步細化了中介機構民事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投資者無需等到正式行政處罰出臺即可提起訴訟索賠,投資者可索賠股票大幅度增加。投資者的訴訟策略和思路可能需要做出重大改變,尤為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華分析稱。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也稱,有很多投資者為避免時效風險,往往會提前起訴,所以出現投資者起訴越來越早的現象。但在被告沒有被處罰的情況下,投資者索賠舉證比較困難,今后認定“重大性”、“因果關系”爭議較大。
除了在維權時間上出現變化,案件的類型和索賠對象也出現了較大的變化。
朱奕奕告訴記者,投資者維權案件類型常見于虛假陳述糾紛,近年來投資者索賠事由逐漸多樣化,除了虛假陳述之外,出現了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導致的糾紛。“雖然相關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兩類案件已有投資者索賠勝訴案例。”厲健補充道。
以鮮言操縱市場證券民事賠償案為例,因鮮言采用連續買賣、對倒交易、虛假申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等四種手法,影響了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被認定為操縱市場行為,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470余萬元。
此外,被告的范圍也越來越大。“過去大部分都是只起訴上市公司,這些年由于清償能力等問題,越來越多的案子開始將中介機構、董監高、實控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相關主體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許峰說。
劉國華也稱,很多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賠償能力較弱,但中介機構則有較強的賠償能力,中介機構將會被投資者列為被告,能較大地提高投資者獲賠的概率。
在2022年判決的眾多案件中,有諸多中介機構被判決承擔責任。如工大高新案中,哈爾濱中院判決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又如,收到2022年證監會首份罰單的“金正”案,法院一審判決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仍存訴訟周期長、執行難問題
目前投資者維權過程中還存在哪些難點問題?投資者維權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許峰看來,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仍有很多投資者索賠案件無法正常立案,哪怕采取示范判決的案件,判決也遲遲無法落定,導致觀望的投資者失去大量索賠機會。而投資者索賠是基于信息驅動,如果前期提起索賠的信息無法正常釋放,勢必影響到其他投資者的可索賠利益,從而失去索賠機會,相關案件還是應該依法正常節奏推進。
劉國華也稱,目前有些案件存在起訴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審理、審理不判決、判決不執行等等問題。
“簡化案件審理、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落實民事賠償優先機制是解決難點問題的關鍵。”朱奕奕認為。
對于投資者在維權的過程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方面,投資者要特別留意維權信息,看自己是否符合索賠條件;另一方面,投資者要及時維權,避免‘順風車’心理,因為現在很多案件的訴訟時效從揭露日開始起算,確定他人勝訴之時,往往已過訴訟時效,‘坐等者’便無法再得到法院保護了。”劉國華對第一財經記者稱。
厲健則從三個方面對投資者維權提出建議,一是投資者對依法維權要有信心,切記不要因長期觀望錯過訴訟時效;二是投資者要理性維權,不要以為被告上市公司被處罰,索賠就一定會勝訴, 如果今后被告上市公司退市、破產,可能出現賠付率較低、執行難的情況,投資者也要調整心態,坦然面對;三是受損投資者對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侵權行為要勇于維權, 這兩類案件均有投資者勝訴獲賠先例。
有何完善空間?
A股市場全面注冊制已經正式實施,這是否意味著投資者維權,也將出現一些新的趨勢?
許峰認為,全面注冊制下,加入到證券市場投資的投資者會越來越多,但投資者本身的風險意識可能還不足,也可能會出現更多的證券欺詐違法行為,未來大趨勢上投資者索賠應該是越來越多的,為了保障原告投資者的利益,列入的被告也將盡可能多。
“全面注冊制推行后,市場環境豐富的同時增加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投資者維權案件尤其是虛假陳述類糾紛的數量可能會有所增加,虛假陳述類案件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爭議解決最主要的案件類型,與之相關的規定也會不斷完善。”朱奕奕也分析稱。
那么,后續在民事索賠方面,還有哪些需要完善之處?
“對于投資者發起的索賠案件,希望能夠正常依法立案,正常開庭,正常判決。”許峰說。
劉國華認為,提高證券維權的水平,解決維權難的問題,立法需要進一步完善,讓受損投資者獲得相應的賠償,加重對違法者的刑事和行政處罰,讓違規者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相關監管部門要聯動起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才能真正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落實到實處。
朱奕奕建議,推進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繼續加強特別代表人投保機構與法院的溝通,以及與監管部門、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部門在取證、賠償金額的確定等方面的協同合作。
他同時稱,需持續健全立體有機的投資者保護體系,統籌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相關規定,加強相關職能的溝通協作、銜接配合。尤其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的標準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的問題,也防止投資者損失難以得到及時、充分賠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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