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告金融市場案例測試首案司法意見,明確了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糾紛的法律適用原則,并對測試首案相關爭議焦點作出認定。
據悉,該案系依據《上海金融法院關于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審理的首個測試案例,早在2022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發布《規定》,這是上海金融法院形成與上海浦東金融改革開放相配套的制度體系,為金融創新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一大創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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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介紹,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是指金融機構、交易相對方等主體針對準備開展或正在開展的金融業務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確且對金融市場具有重大影響的典型事實與法律問題而可能引發的糾紛,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進行案例測試,通過審理,向金融市場提供明確規則指引。
2月27日,在案例測試機制采訪活動中,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案例測試機制不屬于民事訴訟程序,但可參照適用相關民事訴訟制度與原理。
具體看來,上海清算所聯合交通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法國興業銀行(中國)共同提交金融測試案例首案申請,就中央對手清算業務違約處置場景中的前沿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案例測試。
就首個金融測試案例相關細節,上海清算所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倪驥燁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上海清算所聚焦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風險管控,尤其注重建立合規高效的違約處置機制來進行風險防范化解。
案件基本事實方面,申請人機構A作為普通清算會員參與上清所中央對手方清算業務。根據《清算協議》約定,機構A接受并同意遵守上清所已發布的規則及其修改和補充,如發生違約,上清所有權依據清算所規則進行違約處置。后機構A欠繳保證金違約,上清所依據清算所規則對機構A作出永久性違約認定,并啟動違約處置,將機構A持倉衍生品的頭寸進行分割、對沖、拍賣,由此產生的處置損失由機構A承擔。
倪驥燁對第一財經表示,不同于場內衍生品交易高度標準化的產品特點,場外衍生品交易具有更多個性化特點,涉及的風險十分多元,因此違約處置對沖策略需根據個案具體分析,無法按照場內強行平倉模式進行風險的完全對沖。
倪驥燁稱,例如在上述測試案例中,上海清算所對機構A原持倉頭寸進行風險對沖,并將相關頭寸進行組合拍賣,違約處置損失從機構A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僅使用瀑布式風險資源中的第一層就完成了違約處置。
上海清算所方面表示,該案例是對銀行間市場衍生品違約處置規則和行為的全面法律風險壓力測試,有助于提升金融基礎設施規則的法律確定性,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明確的規則指引。
此外,肖凱稱,上述首例測試案例的公開審理是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的首次實踐,通過該測試案例的審理,一方面為上清所中央對手方違約處置措施可能發生的潛在糾紛提供法律風險測試,為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主體提供更加明確的規則預期;另一方面,法院進一步創新專業化金融審判機制,拓展和發揮司法服務功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上海清算所方面認為,此次實踐有助于健全市場化、法治化風險處置機制,優化金融法治環境,提升市場各方對重大風險的預判與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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