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資本規則實施十余年后,中國版巴塞爾協議III擬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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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銀保監會、央行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由正文和25個附件組成,共計40萬字,足見其重要性。
現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資本管理辦法》)于2012年發布,在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優化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我國金融進一步對外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
不過,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和商業銀行業務模式的變化,《資本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有必要依據新情況進行調整。與此同時,巴塞爾委員會(BCBS)深入推進后危機時期監管改革,先后發布了一系列審慎監管要求,作為全球銀行資本監管最低標準,并將在未來逐一開展“監管一致性”(RCAP)評估,確保各成員實施的及時性、全面性、一致性。
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堅持風險為本、強調同質同類比較、保持監管資本總體穩定是此次修訂的原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則包括,重構第一支柱下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完善調整第二支柱監督檢查規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標準和內容等。
綜合市場分析來看,對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的重構是巴塞爾協議III國際監管改革在我國的全面落地實施,有利于提高銀行體系風險抵御能力、增強經營穩健性,也將有助提升我國銀行體系競爭力和話語權、擴大金融對外開放。
劃分三檔
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超過4000家,數量多、分布廣,業務規模、風險特征千差萬別。
“這些年,我國的一些小型銀行,包括中型銀行出現問題,原因很多,比如全面風險管理不落實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等,沒有嚴格實施資本管理辦法的要求,無疑是一個重要原因。當時鼓勵民營資本辦更多的中小銀行和金融機構,小銀行發展得很多很快,但是這兩年暴雷的不少。常說要防止大銀行‘大而不倒’,但我國小銀行對經濟運行的影響也是挺大的,幾百億甚至上千億,跨省涉及幾萬、幾十萬的社會公眾。實施嚴格的資本管理,加強監管應該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任務。”2022年底,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舉行“《巴塞爾協議III最終方案》與我國金融風險管理體制建設”專題研討會上,銀保監會國際咨詢委員、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認為,落實《巴塞爾協議》的時候要思考中國的特色,這與我國信用制度的完善、法治的完善、契約關系的健全都有關系。
差異化監管則是特色之一。相比現行《資本辦法》所有銀行實施統一的資本計量方法,本次《征求意見稿》遵循監管匹配性原則,引入了差異化的監管標準:按照銀行間的業務規模和風險差異,劃分為三個檔次銀行,匹配不同的資本監管方案。其中,規模較大或跨境業務較多的銀行,劃為第一檔,對標資本監管國際規則;資產規模和跨境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的銀行納入第二檔,實施相對簡化的監管規則;第三檔主要是規模小于100億元的商業銀行,進一步簡化資本計量并引導聚焦服務縣域和小微。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顯示,第一檔商業銀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商業銀行:1、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50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2、上年末境外債權債務余額3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10%(含)以上。
第二檔商業銀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商業銀行:1、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1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檔商業銀行條件;2、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小于100億元人民幣但境外債權債務余額大于0。
第三檔商業銀行指,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小于10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債權債務余額為0的商業銀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差異化資本監管不降低資本要求,在保持銀行業整體穩健的前提下,激發中小銀行的金融活水作用,減輕銀行合規成本。
“對不同機構實施差異化的資本監管,感受比較突出。”農業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田繼敏稱。
田繼敏以信用風險舉例表示,對資產規模較大、業務較為復雜的銀行,對標巴塞爾國際標準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對資產規模較小、業務較為簡單的銀行,可實施更加簡化的權重法。實施差異化的資本監管,充分考慮了我國商業銀行眾多、風險管理水平不一的實際情況,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大中型銀行提高風險計量的精細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不降低資本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適度減輕了小型銀行的資本計量負擔,更加契合小型銀行的業務實際。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超過4000家,數量多、分布廣,業務規模、風險特征千差萬別。《征求意見稿》借鑒歐美等成熟國家的分類監管做法,按照銀行規模和業務不同,將銀行劃分三個檔次,匹配不同的資本監管方案,在資本要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類對待、區別處理。這就大大提高了資本監管與銀行實際的針對性和匹配性,既加強對大中型銀行的資本監管,推動銀行業保持發展穩健性;又適當降低中小銀行合規成本,引導其聚焦于服務縣域和小微企業。
影響積極
“測算顯示,實施《征求意見稿》后,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總體穩定,未出現大幅波動,單家銀行因資產類別差異導致資本充足率小幅變化,體現了差異化監管要求,符合預期。”兩部門在答記者問中回應此次修訂對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影響時說。
在機構及市場專家看來,《征求意見稿》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總體積極正面,有利于促進商業銀行提高風險計量和應用水平,做實資本充足水平,增強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田繼敏表示,結合前期測算及同業交流情況,實施新規后,預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將總體保持穩定。對于大型銀行而言,預計風險加權資產可能有所下降。總體來看,將有利于大型銀行準確計量風險、加強風險管理。
浦發銀行風險業務總監兼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張寶全認為,監管規制修訂有助于提高中國金融體系穩定性和銀行業的穩健發展。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是針對危機中銀行體系表現出的脆弱性和風險特征,嘗試提出有效解決方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國監管規制修訂與之一脈相承,強化商業銀行風險承擔與風險管控能力的匹配度,幫助銀行強化自身核心競爭力,促使銀行內部改善管理理念、經營策略變革,對銀行資源配置有效引導,為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提供指導方向,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運行和經營管理具有積極影響。
董希淼認為,《征求意見稿》是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辦法的全面修訂,如果正式實施,將進一步提升銀行監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推動銀行業繼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對標國際監管標準,擴大和深化金融業雙向開放。具體而言,一是有助于提升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保持銀行體系穩健性,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二是有助于提高銀行資本監管匹配性,將差異化監管落到實處,減輕中小銀行合規成本;三是推動銀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特別是降低地方政府債券和優質企業的資本占用等,實際作用較大;四是有助于我國銀行業對接巴塞爾協議III等國際規則,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和深化,提升全球競爭力。
新規擬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給商業銀行預留了較為充足的過渡時間。
不過,董希淼也建議,應充分考慮全球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杠杠率要求,以及逆周期資本附加要求等因素,盡量降低疊加監管要求給銀行業帶來的沖擊。同時,加快建立商業銀行資本補充長效機制,一方面,銀行需要內外源相結合持續補充資本,盡快落實和滿足新規要求;另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統籌配合,繼續加強對銀行補充資本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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