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深交所正式發布30部與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配套的業務規則及指南。
根據安排,深交所將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國證監會深市主板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開始接收主板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據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介紹,本次發布的配套業務規則中,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發行承銷等10部主要業務規則,自2023年2月1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等6部業務實施類規則,同步定向征求了會員及相關市場機構、自律組織的意見。截至2月8日,深交所共收到各類市場主體提出與規則相關的具體意見建議141條。
【資料圖】
吸收采納意見建議36條
對此,深交所逐一認真研究,進行分類處理。
一是在規則修改中予以吸收。征求意見后,吸收采納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36條,其中回應了相關主體關注相對集中的問題。如優化發行承銷定價配售機制,當主板發行網上申購倍數較高時,繼續保持新股發行整體向網上投資者傾斜,同時適度調低網下向網上回撥比例,平衡不同投資者合理訴求。
又如,完善受理環節的程序和時限要求,新增首發、再融資、重組等申請受理階段延期補正安排,將相關工作底稿提交時間由5個工作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為中介機構履職盡責提供必要便利。對其他有關意見建議,后續將進一步審慎論證利弊,深入評估實施條件和時機。
二是在具體工作中予以采納。相當一部分意見建議與工作優化改進有關,如進一步明確主板定位的把握標準、提升審核問詢的針對性、推進開門辦審核等。
除上述16部征求意見的業務規則外,深交所還發布了11部業務細則和3部業務指南,著重明確發行上市審核、發行承銷、持續監管、交易等環節需要細化的相關制度安排,以強化規則協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簡明、友好的規則體系,夯實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平穩落地的制度基礎。
這些未盈利企業可申請創業板上市
在2020年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標準及監管制度,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了空間;同時,考慮到市場實際情況,按照“穩中求進”原則,當時明確了暫不實施的過渡期安排。
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兩年多來,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有序推進,市場運行總體平穩,市場結構和生態持續優化,創業板實施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時機已經成熟。
一是不同類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企業利用創業板發展壯大的愿望持續增強。其中包括不少創新屬性較強但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提出到創業板上市融資的需求,需要擴大創業板包容性和覆蓋面,更好服務科技自立自強。
二是未盈利企業發行上市監管的基礎日益牢固。近年來,深交所持續提升發行上市審核工作質效,豐富審核監管經驗,強化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日常監管效能,為支持未盈利企業發行上市打下堅實基礎。
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發布專項通知,主要有三個方面安排:一是細化未盈利企業行業范圍,包括先進制造、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新創業企業;二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條件,啟用“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上市標準;三是做好相關規則銜接,《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同步取消了關于紅籌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的要求。
主板首發發行承銷機制的三大差異
全面實行注冊制后,主板首發發行承銷機制較改革前的主要差異是什么?
對此,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介紹,主要有三方面差異。
一是完善定價機制。明確新股發行價格、規模主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保留直接定價方式,新增定價參考上限。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上限,優化網下投資者填報價格、報價信息披露、定價參考值、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等機制。新增期貨公司為詢價對象,保留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明確配售對象參與網下發行的市值要求。
二是優化配售限售機制。優化回撥機制,當網上申購倍數較高時,適當調整網下向網上回撥比例。根據發行數量差異,明確戰略配售規模與參與投資者家數安排。新增對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實施限售,明確大盤股差異化的網下限售比例要求。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機制。完善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機制,適當增加操作靈活性。新增市場重大變化情況下引入網下投資者繳納保證金、二次配售等應對機制。
工作銜接安排
本次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所制定修訂的制度規則較多,涉及市場參與主體比較多,市場影響比較廣。為做好新舊規則過渡與業務銜接,確保改革平穩落地,深交所對相關業務及規則銜接做了具體安排。
一是關于主板受理申請具體時間。深交所將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國證監會深市主板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開始接收主板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二是關于創業板審核文件要求。創業板申報受理和審核工作正常推進。同時,在審企業應當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規則的專項說明和核查意見,并在下一次回復問詢或者更新財報時提交更新后的申請文件。
三是關于發行承銷過渡期安排。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取得注冊批復且尚未啟動發行的,創業板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尚未啟動發行的,適用發布后的發行承銷類相關規則,由深交所履行發行承銷監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規則開展發行承銷工作。
四是關于規則生效時間差異化安排。本次發布的《交易規則》《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關于股票及存托憑證證券簡稱和標識的通知》,自注冊制規則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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