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月16日,據甘肅高院公眾號消息,2月15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案,對被告人楊明基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明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38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明基挪用公款50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明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1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鑒于被告人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有自首情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認罪悔罪,受賄的部分贓款贓物追繳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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