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擬將同股不同權股票納入滬股通,明確首次納入條件。
【資料圖】
1月19日晚間,上交所就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2月2日。
此次《實施辦法》修訂新增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滬股通條件,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入機制、調出機制等。
根據《實施辦法》,在符合滬股通股票范圍的基礎上,同股不同權股票在首次納入滬股通股票時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上交所上市滿6個月及其后20個交易日;
(二)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考察日前183日中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
(三)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考察日前183日成交總額不低于人民幣60億元;
(四)上市以來該股票發行人和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未因違反上交所業務規則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而受到上交所公開譴責。
同時,《實施辦法》明確了,不屬于滬股通范圍的股票,在股票半年度定期調整考察日前6個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于滬股通股票定期調整生效日調出滬股通股票:一是日均市值低于40億元人民幣;二是剔除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后日均成交金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三是全天停牌天數占總交易日天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
另外,《實施辦法》還修訂了15條內容,比如:明確滬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圍;明確滬股通股票調整公布時間;修改港股通股票調出情況,以涵蓋小型股指數成份股的情形等。
19日晚間,上交所還正式發布了《關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當日至其對應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間,至少有1日為內地節假日且為香港地區非節假日的內地與香港市場共同交易日。
《通知》主要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定義、交易相關業務安排、風險控制措施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會員及其他使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做好交收資金安排。對于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廣大個人投資者,除了增加交易天數以外,在資金交收等方面并無影響。
“ 此次滬港通交易日歷優化,放開了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時的全部滬港通交易,增加了可交易天數和投資機會,提升了港股通交易效率,更加便利境內外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兩地市場。”上交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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