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處在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特殊階段,食品安全風險不容忽視。食品企業是否依法進行經營活動,是否盡到了社會責任?
由于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重大事件等方面均需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信披辦法》)進行披露,其行政處罰透明度較高。因此,本文選取食品類上市企業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研究,呈現食品類企業經營中的相關合規風險,提出相應建議。
本文數據綜合來源于國泰安CSMAR上市企業數據庫、巨潮資訊網、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在剔除無效數據后,筆者最終收集了2004年至2020年148家食品類上市企業共92件以行政處罰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違法違規數據。
(相關資料圖)
在食品類上市企業的界定層面,依據證監會于2012年發布的行業分類標準,對企業進行篩選。本研究在篩選食品類上市企業時,采取了“泛食品行業”的定義方式,即不僅將歸類為食品制造業部門的食品企業列入研究對象,還將飲料制造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餐飲業等領域的公司納入其中。
按照上市年份分類,可以看出食品企業上市的數量變化,除2005年與2013年無食品行業企業上市外,其他年份新增上市企業數量變動呈現明顯的周期性,且隨時間的推移呈現出逐漸上升的趨勢。
食品類上市企業違法違規情況分析
1.所受行政處罰的省級地域分布情況。
2004年至2020年,我國食品類上市企業共148家,其中山東、廣東、浙江、湖南、北京、四川、新疆、上海等省份數量較多。從注冊省份的分布情況來看,除黑龍江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尚無食品類上市企業外,其他省份分布上具有均勻性。
在上述148家食品類上市企業中,曾受行政處罰的有54家,食品類上市企業所受的證券類違規處罰總數接近500起,但最終轉變為行政處罰的僅有92起,這說明監管部門與交易所采用的出具警示函等非行政處罰手段令上市公司的大部分違規情形在達到需受行政處罰的嚴重程度之前,就被自行改正。
2.所受行政處罰案由情況。
對企業所受行政處罰的案由進行分析發現,食品類上市企業被公開的行政處罰,絕大多數是違反了證券監管規定和環保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食品類上市企業受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數量就少,由于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規范體系含有“保護秘密、隱私”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兩重限制,因而食品類上市公司所受行政處罰信息并未完全公開。
3.所受行政處罰類型分析。
在上市公司自行披露的行政處罰事件中,其案由絕大多數都與信息披露內容相關。在主動披露的15個案例中,只有2個案例的案由不屬于證券信息披露類,其余案例涉及類型包括推遲披露、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等。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依照《信披辦法》選擇主動披露的行政處罰,均為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行政處罰,因此公司披露的行政處罰不僅影響面廣,其處罰金額也遠高于不需披露的普通行政處罰。
由于《信披辦法》規定“重大行政處罰”亦需披露,因此,本文選取的數據中亦不乏市場監管中最常見的違法行為。例如,某食品上市公司因經營不合格食品,被處以貨值金額十五倍的罰款,并沒收了違法所得,總額度超過1600萬元。
4.食品類上市企業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
部分食品類上市企業選擇對行政處罰進行行政訴訟,這不僅有涉案罰金的因素,更牽涉責令改正、恢復原狀等的相關成本以及企業形象和聲譽等。
在已有的9例訴訟中,僅有一例支持上市公司訴訟請求,原因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有程序上的瑕疵。其余上市公司訴訟均以敗訴或撤回起訴達成和解告終。
截至目前,暫無上市公司實體性抗辯成立的案例出現,這也說明上市公司的訴訟行為可能更多基于策略性的考量。例如,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類標簽標注而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影響會波及全國范圍內進行食品經銷的下屬公司與經銷商。正鑒于此,食品企業才決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一旦訴訟勝訴,既不需要花費成本進行產品回收與生產線的調整,也探索出了應訴策略。
將行政訴訟情況與行政處罰事由的組成進行比較,可以很明顯地看到二者之間的區別:原先居于榜首的環保類和證券類事由,其對應的行政處罰無一被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的原因在于:資本市場監管中,證監會占有絕對的話語權,而環保領域,檢測機關的檢測報告也難以受到挑戰。但食品安全、反不正當競爭以及廣告領域,監管部門往往容易與相對人就個別專業問題發生分歧,如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沒有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履行告知義務,其使用公告送達這一事實直接導致了其處罰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程序不合法。
食品類上市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相關建議
1.完善企業內部控制與信息披露機制。
食品安全事件影響因素集中于責任主體及其行為等方面。總體來看,我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水平較低,食品安全有關信息的公開情況不夠理想。食品類上市企業應著力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敦促內部合規部門建立長效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將信息披露意識納入生產、銷售、公司運營與合同的簽訂中。完善相關的披露機制,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入手:
首先,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公司管理層持股比例和獨立董事比例與信息披露水平之間存在聯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與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其績效具有相互促進的作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建設不能僅止步于表面架構的建立,還要從實質上發揮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決議的決策權,并重視監事會對公司董事會、經理人行為的監督作用。
實踐中曾發生過由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造成的違規事件,如企業為其實際控制人與第三方的借款提供巨額擔保,而這一重大擔保事由卻被延遲披露。在這一案例中,公司實際控制人作出對公司經營有明顯影響的決定,但由于公司內部缺乏合理的制衡機制,監事會并未有效發揮相應作用,實際控制人作為董事長濫用權利,損害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
如果能夠建立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盡管不能完全防止董事長濫用權力,但公司的擔保風險可能會有所降低。同時,公司的合規部門也應積極與業務部門對接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則在與有關聯的公司進行交易時,遺漏披露信息并因此受行政處罰的風險也會大大降低。
其次,要加強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敏感度,建立有效的信息發布制度,提升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提高業務合規性核驗的優先級。同時,督促公司內部控制中相關主體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考慮到公司遺漏重大披露事項往往不是因為疏忽,而是出于避免股價下跌或其他可能的負面影響而有意為之,對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必然不能僅依靠上市公司一方,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因而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需要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共同努力。
2.加強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章的理解與遵守,杜絕生產風險點。
首先,食品類上市企業應正確認識現階段食品安全形勢,確保其主營業務不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確保產品質量合格。一般而言,食品類上市企業依靠較強的業務能力,較少有產品質量方面的違規現象,但也偶有反例發生。多數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都是由于企業負責人主體意識不強、管理人員相關知識不足、對質量管理不重視引起的。
經營范圍廣、產品層級多、經銷地域廣、產品銷量大的上市企業,應在集團內部建立嚴格的生產規章和更有效的質量檢測機制,以保障產品質量安全。若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變更,需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以免遭受行政處罰。在內部機制的建設過程中,企業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企業內部的安全標準,提升產品質量,積累企業商譽。
其次,食品類上市企業要完善對旗下分支機構與子公司的監管結構,加大對分支機構產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對于食品類上市企業而言,經歷了上市過會等諸多階段的考驗,管理層大多已經建立了嚴格的質量管理機制,漏洞相對較少。但伴隨著分支機構的擴張和多地建廠、收購子公司的策略轉換,上市公司對分支機構、子公司的監管力度可能趨向減弱,甚至可能發生子公司自行其事的情況。本文選取發生食品安全質量問題的行政處罰中,發生違規事件的基本都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相關分廠,足以說明對其加強監管的重要性。
食品類上市企業的自我管理主要在于通過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對生產相關參數的設定和監測,保障食品質量。在構建內部生產質量監督體系時,應用好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遠程監測,以避免因地域阻隔所導致的內部監管力度不足、信息流通不暢等問題。食品供應鏈作為由農業、加工業和物流配送業等相關企業構成的食品生產與供應網絡,其相關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消費者對可追溯性食品有更高的信任程度和購買意愿。使用信息化技術手段來促進內部管理的高效化,除確保質量安全外,還可用于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建立, 建立食品供應鏈信息協調機制:一方面,建立該體系有助于完善質量管理鏈條;另一方面,一旦企業出現產品不合格事件,可以通過企業內部的追溯體系迅速而有針對性地實現問題產品的下架,有助于提高企業面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對積累與維護企業信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3.規避經營宣傳層面的風險點,確保產品包裝與營銷手段的合規性。
在實現了對產品質量的保障后,為實現主營業務收入的持續增長,食品公司往往會通過設計產品外觀、投放廣告等方式,來提升產品的知名度。相較于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經營宣傳中的問題,易被企業管理者忽視。
盡管因產品的外觀標識、違規宣傳等原因造成的單次行政處罰罰金相對較低,但考慮到上市企業的產品銷售一般是經由全國范圍內的銷售網絡展開,一旦出現違規現象,就需要調整某一地區甚至全國范圍內的包裝標識或營銷活動,因此其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要遠高于行政處罰所處罰金。同時,部分打假人也會以包裝或營銷活動中的違規部分為依據,向企業提出賠償和解要求,大量的索賠要求與投訴請求,給行政機關和上市公司都帶來了較重的負擔。因此,食品類上市企業應加強對產品外觀標識以及廣告營銷活動的合規審查,將法務部門的合規意見作為推行新產品外觀、新產品標識以及新營銷活動的必要前置標準。
在食品外包裝方面,包裝不當主要包括標簽不正規和包裝質量差兩方面。進行外觀及標簽內容的審查時,除《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外,還需要注意食品安全相關的各項國家標準,如《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在食品外包裝之外,食品類上市企業的營銷活動也同樣需要注意合規審核。在廣告營銷期間,必須注意對廣告語的用詞進行審核,避免違反《廣告法》規定的不得使用含有“國家級、最好、最佳”等廣告語。同時,為避免違反《商標法》規定,也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國家馳名商標”等字樣。
網店進行促銷時,要核對商品的標定價格是否與原價格一致,是否存在通過不當標高原價偽造“折扣”的現象。如果原價被標高,則可能構成《價格法》第十四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有被投訴到市場監管部門,并被施以行政處罰的可能性。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二維碼來減少文字印刷數時,鑒于二維碼對應內容有后期被更改的可能,應限制其適用范圍,且不能以二維碼替代依規則必須在包裝表面明示的文字信息。因此,線上銷售前,上市公司應對廣告宣傳、市場營銷活動進行全過程合規審查,以盡可能排除潛在風險點,避免消費者的信任危機。
(作者系北京中醫藥大學岐黃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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