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晚間,證監會公告稱,對《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下稱《科創指引》)進行了修訂。在原有的科創屬性評價標準基礎上,明確符合規定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豁免適用營業收入指標,并優化科創屬性發明專利指標和情形的表述。
《科創指引》第一條規定,采用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可不適用科創屬性關于營業收入的指標,主要是考慮到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沒有營業收入要求。
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上市標準也無營業收入要求。但該類企業申報科創板可否豁免適用營業收入指標,在相關規則中尚無明確規定。
【資料圖】
此外,科創屬性關于發明專利的指標,對于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來說,表述不夠準確,需要優化調整。
“ 為做好上市標準與板塊定位規則的配套銜接、保持立法邏輯一致,我們對《科創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證監會稱。
就修訂的內容來看,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方面,增加符合條件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豁免適用《科創指引》關于營業收入指標的規定。也就是,在《科創指引》第一條增加“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
另一方面,修訂《科創指引》發明專利指標的表述。將《科創指引》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修改為“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 利 5 項以上”;將第二條第(5)項“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修訂為“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此外,證監會對《科創指引》個別法條的引用作了調整。
為做好規則配套銜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修訂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相關修訂內容與《科創指引》的修訂內容一致。
另外,《暫行規定》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的自我評估和保薦機構的專項核查意見作出了細化和具體要求。
“保薦機構應當聚焦國家戰略發展方向,培育推薦優質企業到科創板上市,進一步加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要求的核查把關,按照符合科創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創新行業領域要求、符合科創屬性相關指標或情形等維度作出專業判斷,并在申報文件中充分、客觀反映核查依據。上交所始終堅持科創板定位,堅持開門辦審核,與市場各方形成合力,推動引導資本市場資金投向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科技創新領域。”上交所稱。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科創板支持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建設,聚焦支持“硬科技”企業上市,助力科技、資本與實體經濟高水平循環,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持續推動科創板高質量發展。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版權聲明| 供稿服務| 友情鏈接
咕嚕網 www.fyuntv.cn 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8-2020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備2022009963號-10
聯系我們: 39 60 29 14 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