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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引導、規范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實體經濟,12月3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交所發布了《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下稱《暫行規定》修訂稿)。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改革后的創業板定位于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并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兩年多來,深交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堅守創業板定位,切實執行上述要求。在此過程中,一些市場參與者提出,希望將創業板定位中的原則性要求盡可能具體化,以進一步增強創業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
總體來看,修訂后的《暫行規定》共13條,較原《暫行規定》增加4條,并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調整。
一是明確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制定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適用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標。
二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增加相關行業限制。明確禁止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三是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申報時應進行自我評估,提交關于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項意見。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其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保薦人應當準確理解、切實執行板塊定位要求,與交易所同向發力,把好創業板市場入口關。深交所也將對保薦人的推薦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分析研判,進一步壓實保薦人前端把關責任。
一方面要強化與定位相關的核查把關質量。修訂后的《暫行規定》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保薦人專項核查提出了規范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評估核查的形式及內容。發行人和保薦人應當按照要求,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估核查,專業、審慎地進行判斷,避免申報后因定位問題撤回或者終止審核。對創業板定位把握不準的,可以與交易所進行預溝通。
另一方面要提高與定位相關的信息披露質量。保薦人應當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理念,督促指導發行人按照“重大性”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與創業板定位相關的經營信息和行業信息。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落實簡明、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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