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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體或將迎來變局,由此前的金融機構監管變為政府監管。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布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草案》內容顯示,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下稱“《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述暫停的規定均涉及商品房預售資金。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是房產開發企業存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相應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使用的資金,是保障房產項目能夠如期交付的關鍵。自1993年《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下稱“《轉讓條例》”)出臺,深圳市確立了商品房預售資金金融機構監管模式。“金融機構監管”即商業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由商業銀行對預售資金的使用進行全流程監督。與“行政監管”比起來,“金融機構監管”缺少了政府的審核與監管,而這也導致去年下半年以來深圳不少在建樓盤監管資金被違規挪用的現象。
從各個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的情況來看,廣州、武漢等城市采用行政監管的模式,深圳、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曾采用金融機構監管的模式。而在今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全國統一實行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
對于上述《意見》的內容,深圳市司法局與住房建設局開始構建商品房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但此舉措與《轉讓條例》實行的預售資金金融機構監管模式不一致,因此,為了推進預售款監管模式改革、確保依法行政,需對《轉讓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或者暫停適用,待預售資金行政監管模式運行一段時間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啟動《轉讓條例》的修訂工作。為給修訂工作預留充足時間,擬將暫時停止適用的期限規定為自《草案》施行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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