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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證監會公布《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長周期考核機制,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產品業績、人員績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堅持長期評價原則,業績評價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單一指標進行排名或者評價,不得進行短期收益和規模排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基金份額購買等款項來自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基金份額贖回等款項轉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規定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人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養老投資需求和資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對個人養老金基金產品設計做出以下安排:
(一)為鼓勵投資人在個人養老金積累期長期投資,將分紅方式設置為紅利再投資;
(二)為鼓勵投資人在個人養老金領取期長期領取,設置定期分紅、定期支付、定額贖回等機制;
(三)在運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資策略、估值方法、申贖轉換等方面的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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