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迎規則修訂。
10月14日晚間,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下稱《回購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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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看,此次修訂對《回購規則》關于回購條件等部分條款做了優化和完善。同時,為便于上市公司董監高依法合規增持股份,向市場傳遞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修訂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有關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
證監會稱,修訂是為支持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積極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和中小股東權益,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
具體來看,《回購規則》修訂內容涉及四方面:
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
三是進一步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明確僅在再融資取得核準或者注冊并啟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四是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為降低窗口期過長的影響,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
《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的修訂是: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
證監會表示,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豐富投資者回報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近年來,上市公司能夠從實際出發審慎制定回購方案,依法依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活躍度持續提升,家數、規模呈現增長態勢,市場反映良好。”證監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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