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的根本在于經濟決策活動的數字化,亦即各經濟主體通過其數字賬戶操作完成交易、支付等有關的決策活動。那么,柜臺、窗口,以及諸多各種各樣的面對面等形式的線下決策活動本身不在此列,只有涉及數字終端的賬戶活動才有發生數字經濟活動的可能。簡言之,數字經濟即數字賬戶體系的決策活動、過程及其結果。如何界定數字經濟賬戶體系呢?依賬戶主體,數字賬戶體系可大體對其進行結構分層,主要來說,可分為四類:
【資料圖】
第一層數字經濟賬戶體系,是個人數字賬戶體系,即賬戶主體是自然人個人。
個人賬戶體系本有多種,也涉及不同決策活動,但是能夠存取或劃轉資金的賬戶體系根本而言,在數字賬戶體系確立之前,主要來說就是銀行賬戶體系,即銀行賬戶體系是個人賬戶體系的核心所在,銀行賬戶體系的覆蓋率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或成熟度的基本標志。個人銀行賬戶體系發展至今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即覆蓋率不足,不能實現金融普惠,另一方面相對數字賬戶體系而言,效率不高,而成本過高……
即便在高度成熟與發達的經濟體系下,商業銀行的賬戶覆蓋率也不是100%,甚或低于90%的也不在少數。究其原因:一是賬戶活躍度不夠。商業銀行賬戶體系的覆蓋率須要符合經濟性,高覆蓋率往往帶來大量的睡眠賬戶,而維系睡眠賬戶需要相當的資源投入。二是網點成本過高。雖然睡眠賬戶比率低,賬戶活躍度高,但是,如果銀行賬戶體系地理覆蓋范圍過大,諸如人跡罕至的地理邊疆或交通不便利的山區或海島,其賬戶服務成本大于收益,效率也成問題,難以長久維系,或自始便不得確立。三是柜臺窗口資源不足,限制賬戶過度擴張。銀行賬戶體系的資源投入浩繁,雖有規模效應,但如小額高頻交易過多,將導致柜臺窗口資源堵塞,效率下降,服務品質也無法保障,收益下滑,因此,銀行賬戶體系的擴張方向是有其選擇的,有成本收益線限定的。事實上,除了地域覆蓋、人頭覆蓋等不足之外,銀行賬戶體系還面臨著不能24小時無縫全時提供服務的問題,因此,任一個人銀行賬戶體系的效能,相對個人數字賬戶體系而言,是非常有其局限性的;而就單一一筆資金而言,其流通周轉的效率也大大低于數字賬戶體系。
因此,個人數字賬戶體系對于個人銀行賬戶體系的銜接與替代就成為經濟數字化的根本橋梁。大量的數字經濟平臺或商業模式由之開創并拓展開來……
第二層數字賬戶體系為企業數字賬戶體系,即賬戶主體為企業等法人機構。
單純強調個人數字賬戶體系對銀行賬戶體系的替代,是錯誤的。實踐中,兩者的結合往往才是根本或決定性的。原因在于,個人數字賬戶內的貨幣余額,事實上,是銀行貨幣的“代幣”,如果不連接個人銀行賬戶,那么個人數字賬戶內的余額來源就成為問題。任何力圖繞開既有銀行賬戶體系,完全獨立建立其貨幣數字賬戶的實踐都是不成功的,即便是發行全新的數字貨幣也需要連接銀行貨幣。這種連接是實時、全時,甚或全員的。這就超出了私人商業機構的能力范疇而需要完成數字法幣的發行與運行。
數字法幣的發行與運行,為企業數字賬戶體系的確立提供了基本保障。在此之前,企業等法人機構的賬戶體系依托于銀行賬戶,在銀行賬戶體系之外進行任何資金活動,都是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的,而法人機構的賬目體系和財務規程也是建立在銀行賬戶活動的基礎之上的。事實上,大量的網絡銷售與服務活動是由公司企業機構提供的,但不少是以個人賬戶作匹配安排的。應當說,現實中存在大量的灰色數字經濟活動,這也是一種過渡形態。一方面,企業機構等以大量的數字端口接收個人資金,但接收后轉進入銀行賬戶體系規程操作;另一方面銀行機構盡可能地提供類似數字賬戶的服務安排,以求緩解相關壓力。
為什么銀行機構體系不能提供數字賬戶?為什么數字賬戶與銀行賬戶只能某種形式地聯系,而不能完全兼容,實現二合一?其中,有技術上的阻礙,根本而言,乃是銀行賬戶體系自身規程的系統設計和外部財務法規等限定,使其不能通過實現自身的數字化而反向替代數字賬戶體系。
因此,數字法幣是唯一解。只有數字法幣能夠確立數字賬戶體系的第二層——企業等法人機構數字賬戶體系,進而實現居民家庭、企業、政府三大部門賬戶體系的全盤數字化,標志著社會經濟體系的數字賬戶全員覆蓋的實現,更意味著財政稅收、財務審計、行政管理、法治規程的數字化運行與管控。
第三層數字賬戶體系為標的物的數字賬戶體系,即賬戶主體為“物”。
數字化經濟運行中,智能合約成為可能,意味著邀約、簽約、履約,乃至爭議處理都能夠數字化。這就意味著不僅簽約、履約方、裁決方等相關各方的數字賬戶活動的規程化聯系,還意味著合同項下所指向的“標的物”身份的數字化與賬戶化。
事實上,不僅商業運行實踐中存在著標的物的身份化或賬戶化,法律法規上也有相關制度安排。有如,機動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不動產權證號碼及其維修、交易檔案記錄等,標注為具體的房號下的物業水、電、氣表賬戶,手術記錄或病歷檔案,可借閱圖書的編號及借閱記錄,等等,它們往往獨立于自然人或法人機構而具有自身編號身份或賬戶,等等。這些非人、非機構等“物”的賬戶、檔案等,有著自身的身份識別界定或/及相關法律屬性。數字化將使其身份主體數字化、運行賬戶化,納入到整體的數字經濟體系中。這將極大促進數字經濟的規模與水平。
物的數字賬戶體系規模體量大于個人數字賬戶體系,更大于公司企業等法人經濟數字賬戶體系。一些物的數字賬戶的時間跨度超出自然人的壽命,更多的則僅維系在合同期限范圍,有的幾個小時,有的幾個月或幾年不等,接下來,或在不同的合同項下接續延伸。
這些物的數字賬戶體系,是數字決策活動的延伸與拓展,將使財務活動數字化更為細分、精準、及時、實時、有效,經濟運行的數字化水平將迎來本質性的躍升。人們在“物”上進行管控、維護的時間將更少,效率將更高,甚或相當一批“標的物”可以在數字程序下自運行,進而確保智能合約更為普遍性地適用。未來數字經濟的數據量更多、更廣泛地來自于“物”的賬戶體系的活動,物的數據量將極大地超越人或機構的數據量。
第四層賬戶是既有數字賬戶的次生或衍生賬戶,或為暗賬戶或灰色賬戶。
賬戶體系往往自我復制并膨脹擴張開來,銀行賬戶體系是這樣,數字賬戶體系也是如此。就數字賬戶體系而言,大多數是與線下甚或銀行賬戶體系直接間接相聯通的,但也存在著原生的線上賬戶,甚或賬戶主體也沒有嚴格映射的對象主體,相關賬戶活動也與線下無交集或聯通。這些原生的數字賬戶大多是處于灰色狀態或過渡形態,與線下活動或銀行貨幣之間可實現潛在的關聯,其中,不少可以視為數字賬戶體系的次生狀態或衍生狀態。
它們大體支持有關的數字資產的發行、持有、交易,數字游戲,數字博彩,數字娛樂,虛擬場景運行,等等。這就涉及法律的認定與保障問題,不同法律體系往往也對其采取不同的立場與態度。一些國家嚴厲禁止相關的賬戶活動,或切斷任何與其相關的銀行賬戶聯系,或以洗錢、逃避資金管制等名義加以嚴禁;一些國家則采取有限開放的策略,甚或進行課稅;還有一些國家奉行嚴禁本國居民涉入的原則,非本國居民則登記開放,可謂不一而足,未有一定之規。大體來看,對于數字賬戶的監管在開放與嚴厲限制兩個方向上,并非不可調和,要求增強賬戶體系透明度往往是包容監管的前提與基礎。
應當說,完全數字性的經濟活動已然大量發生,且相對來說,線下的技術約束或監管限定也日趨弱化,尤其對監管而言,線下監管主導的局面事實上已經很難滿足需要,監管數字化也往往落后于次生數字賬戶體系自身的不斷拓展,灰色數字賬戶體系或暗賬戶體系的存在與運行對于整體經濟的影響,乃至安全的沖擊,尚待觀察與分析。
總的來看,數字賬戶體系的分層機構越來越清晰,循序漸進式的發展與累進正在取得巨大的進展,整體賬戶體系結構的發展對于全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穩定的作用是積極有效的,數字經濟及其賬戶體系的發展是正向、快速與積極的。重點日益顯現為全社會體系的數字賬戶的全覆蓋性要求,難點則漸次集中在次生、衍生數字賬戶體系所帶來的沖擊或挑戰上,關鍵在于,如何認識與處理原生數字賬戶體系問題上。當前,原生數字賬戶體系的發展仍處于初始階段,未來或迎來大爆發,原生、次生與衍生賬戶體系或將大量侵蝕甚或包裹吞噬既有數字賬戶體系。這是值得長期關注與警醒的。
(作者系浙江現代數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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