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教育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161號建議的答復中表示,隨著“雙減”工作深入推進,中央和地方層面出臺一系列校外培訓機構相關政策制度,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已經具有一定的實踐基礎。教育部已啟動了校外培訓立法研究,重點研究理順校外培訓立法與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的關系,對相關實踐進行總結,對一些難題(如怎樣確定校外培訓立法的定位,應該以什么層級、形式、程序開展立法等)進行深入研判,對一些關鍵點(如對校外培訓從業人員、材料課程、培訓收費的管理舉措中,有哪些措施亟須上升到立法層面予以解決等)進行實驗探索,目前已起草了校外培訓監督管理條例初稿,正在加快推進。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161號建議的答復
教監管建議〔2022〕59號
(資料圖)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制定校外教育培訓管理條例的建議”收悉?,F答復如下:
您提到的關于完善校外培訓監管法律體系、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分類實施監管、加強過程監管等建議,具有很強的指導性,也與教育部實際工作方向相一致。教育部及相關部門正在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積極推進各項政策舉措,有的工作已經破題,有的正在深化,有的還在攻堅,也有的仍在研究探索。
一、關于進一步完善校外教育培訓監管法律體系
隨著“雙減”工作深入推進,中央和地方層面出臺一系列校外培訓機構相關政策制度,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已經具有一定的實踐基礎。教育部已啟動了校外培訓立法研究,重點研究理順校外培訓立法與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的關系,對相關實踐進行總結,對一些難題(如怎樣確定校外培訓立法的定位,應該以什么層級、形式、程序開展立法等)進行深入研判,對一些關鍵點(如對校外培訓從業人員、材料課程、培訓收費的管理舉措中,有哪些措施亟須上升到立法層面予以解決等)進行實驗探索,目前已起草了校外培訓監督管理條例初稿,正在加快推進。
二、關于明確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的權責
校外培訓的監管涉及諸多要素,需各部門、各地形成監管合力,進行有效治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明確了各部門協同做好校外培訓監管的各項職責,為強化部門聯動,教育部牽頭建立由20個部門組成的“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進一步細化部門分工,明確工作重點,并在教育部增設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帶動地方設立專門的校外培訓監管機構,形成橫向聯動、高效互動的工作局面。同時,通過督辦、宣傳等多種方式推動各地黨政履責,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下一步,還將在校外培訓監督管理條例中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不斷健全工作機制,提升監管效率。
三、關于有針對性分類實施監管和加強培訓過程的監管
《“雙減”意見》明確提出,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已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已有北京、天津等15個省份出臺了設置標準和準入流程。
《“雙減”意見》印發后,教育部針對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培訓材料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培訓項目鑒別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從培訓運營過程的多個監管維度和要素提出要求、明確標準,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行為。2022年,教育部組織了培訓材料及從業人員排查工作,各地共對1.6萬個次學科類、15.4萬個次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排查,共審核培訓材料38.1萬份、審核從業人員76.9萬人;部署了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回頭看”工作,排查培訓機構11萬個,審核培訓材料15.7萬份,審核從業人員資質27萬人。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有關地方依法依規及時整改,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您還提到,家長和學生在報名階段不能準確判斷培訓質量的問題,可能會損害家長和學生的利益。對此,2021年9月,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培訓退費條款,允許家長在培訓班正式開班前或開班后某天(某課時)前提出退學,并有權要求退費。同時,各級教育部門公布了“黑名單”“白名單”,為家長選擇合規機構提供參考依據。
下一步,教育部將深入貫徹落實《“雙減”意見》以及配套文件要求,督促指導地方有關部門抓好政策落實,充分發揮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等技術工具的功能作用,積極推動校外培訓監管立法,不斷提升校外培訓綜合治理能力和監管水平。
感謝您對教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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