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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近日下發通知,將對券商2021年的研報業務,從部門設置和人員構成、機構客戶數及對應傭金收入等十方面進行統計。9月21日,第一財經從券商人士處獲悉了這一消息。
根據中證協通知內容,券商此次需要上報的研報業務經營情況,主要涵蓋十個大項,其中包括研究部門設置和人員、分析師人員構成、研究銷售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是否設立首席經濟學家、境外研究部門構成、設置情況,以及2021年末入機構客戶數、機構客戶傭金收入、研報和覆蓋上市公司數量、外請專家情況,以及其他問題。
通知內容還顯示,券商此次報送的研報業務時間范圍為2021年全年,各券商須在9月29日前報送相關數據。中證協還將對報送數據進行抽查。
通知內容還提及,統計結果和報告將在行業內公布,統計結果僅作為各公司業務發展參考,不用于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但若=報送數據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納入當年統計,并取消其下年度參加統計,并按照有關自律規定嚴肅處理。
記者從證券從業人士處了解到,對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報業務的統計,并非從今年才開始,而是每年證券都要對相關業務進行梳理并上報。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研究人員執業年限,以及研報質量審核、合規審查人員數量與分析師數量對比等,也是此次統計的重要內容。
記者注意到,對于研究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除了需要報送是否設立獨立的研究部門及總人數、分析師人數,各券商還需要上報執業1年以下、1-3年、3年以上的證券分析師人數,以及研報質量審核人員、合規審查人員數量與分析師人數的比例。
同時,中證協還在通知中明確了券商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營情況統計口徑和標準,并以附件報送研究部門定位和主要服務的對象,為內部其他部門提供的研究支持服務、2021年)承擔的其他科研任務及課題、對證券分析師等研究人員的考核標準及各指標占比。
早在2020年3月,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就在不久前,中證協下發通報,對證券公司加強自律管理提出三項要求,包括在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進一步規范調研紀要管理、加強對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的管理,如券商持有研究標的股票超1%須披露、研報發布兩交易日內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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