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會同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二十二部門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并將修訂后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下稱《規則》)正式印發,從而為各部門各地方調查處理科研失信行為提供了統一尺度,形成了更為細化、更具操作性的調查處理規則。
科研創新是引領高質量發展最重要動力之一。數據表明:2021年,我國共投入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27956.3億元,投入強度持續提升;在全球創新指數中的排名由2012年的第34位躍升至2021年的第12位。
但同時,在科研領域的失信情況也不容忽視。近年來,在科技部網站上已經通報了21批科研失信案例,涉及1422名責任人。國家為科研創新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這是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但如果不持續加強“田間管理”,就會造成“肥料流失”,也難免長出“雜草”。科研失信就是“雜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科技成果的轉化率較低,僅為30%左右,而發達國家這一指標為60%至70%。這中間因素固然很多,但其中科研失信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避免長出“雜草”,首先要壓實主管部門和科研單位的主體責任。為什么會出現科研失信現象,關鍵是相關主管部門和科研主體事前審查不夠、事中監管不夠、事后處理不夠。
上述《規則》明確,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對科研失信行為不得遷就包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
包庇、阻撓、干擾這些用詞反映出在科研失信上多方面負有責任,甚至形成了一個利益鏈條。這個利益鏈條不切斷,就很難真正避免科研失信現象的發生。當科研經費被視作“唐僧肉”的時候,責任并不完全在“小妖”身上。
其二是科研人員的充分自律。很難想象,一些科研人員如果在誠信方面存在缺失會能有什么樣的科研成果。科技部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近年來,科研失信行為表現出更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如果這些科研人員將心思用在了套取科研經費方面,那他們就不配科研人員這個令人尊崇的稱謂。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科研誠信立法,細化完善制度規范,其中就包含了對科研失信人員的懲戒力度。即使是院士,如果在科研失信方面存在瑕疵也不能免責,即使他們過去有著很重要的貢獻。
《規則》第29條規定:(如果存在科研失信問題)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上述科技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學術造假等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遷就、不包庇、不縱容,每一個科研失信人員都會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對這些科研失信人來說,不單影響當下,更關系到未來。這就是從制度上增強懲戒威懾力的體現。
其三要不斷針對新問題,出臺新辦法,在制度體系建設方面更加完善。
這次出臺的《規則》就針對3年來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做出補充完善,增加了對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重復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的規定;對從事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第三方機構的查處也做出規定,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認定。今后,在科研失信方面還會有新的情況出現,重要的是及時發現新情況,出臺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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