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規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一審判決出爐,退市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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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消息稱,當日上午, 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廈華電子”)訴被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這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決定被訴的行政案件。
原告廈華電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對廈華電子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原因是廈華電子2020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該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到2021年度,廈華電子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623.77萬元,營業收入1.52億元,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金額為零元。上述情形屬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為此,2022年6月2日,廈華電子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6月23日結束退市整理期,并于6月30 日被上交所予以摘牌。
但是廈華電子對此不服, 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廈華電子訴稱,2018年以來該公司即以農產品進口為主營業務,在2021年度相應營業收入核查中,應當被認定為主要營業收入,上交所根據審計機構專項審核意見認定廈華電子營業收入為0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上交所則認為,原告披露的定期報告和問詢回復公告顯示,其2021年下半年開展的進口凍牛肉業務尚未形成穩定業務模式。原告2017年~2021年連續5年扣非凈利潤為負,財務報告被年審會計師出具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均指出“公司現有經營業務的持續性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尚處于形成穩定盈利模式的轉型期”,且從相關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開展的進口凍牛肉業務并非一項持續、穩定的業務,故廈華電子主張相應收入作為主營收入計算缺乏事實根據。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訴終止上市決定的法律性質、退市新規的理解與適用、退市決定程序是否正當等爭議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合議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經評議后認為,首先,證券交易所在實施證券監管行為時,可以作為公法上的法律主體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強制退市決定是證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則約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其次,“主營業務收入”是證券交易所為實施證券監管,依照法律規定在業務規則中確立的監管標準。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交所監管指南中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規定。
合議庭認為,本案中,審計機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所確立的標準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對核查過程予以明確說明,上交所結合廈華電子在公開市場的披露文件,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
“本案作為退市新規實施后首例行政判決,既通過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規的實施,推動形成進退有序、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場生態,也通過司法審查進一步確保了資本市場改革在市場化、法治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上海金融法院稱。
2020年12月份,退市新規正式出臺,其中對組合財務退市指標等強制退市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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