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8月8日,交通運輸部就《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指出,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干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經營范圍應登記相應業務類別。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此外,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說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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