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廣州期貨交易所發布《廣州期貨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廣州期貨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等12項業務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則要求,個人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且2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認可境外成交記錄;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規則指出,期貨及期權交易每周設5個交易日(遇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個交易日分為夜盤和日盤交易時段,夜盤交易設一個夜盤交易小節,具體交易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盤交易分三個交易小節,分別為第一節9:00-10:15、第二節10:30-11:30和第三節13:30-15:00。開展夜盤交易的品種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規則稱,交易所按品種實行做市商資格管理。申請做市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7個條件: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具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市,做市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具有健全的做市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具備穩定、可靠的做市技術系統;具有交易所認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經驗;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規則指出,交易所根據申請品種數量和市場情況,可以相應提高最低凈資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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