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3〕14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因存在財務資料、業務資料不真實,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不到位等問題,被罰款41萬元。具體如下:
一、財務資料、業務資料不真實
(資料圖)
一是財務資料不真實。2021年3月,該公司新泰市支公司報銷費用科目與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不符,金額共計38331元。
二是業務資料記載不真實。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間,該公司新泰市支公司劉某某為領取傭金,將自己業務掛至該公司新泰市支公司代理人劉某、白某某名下,分別通過劉某、白某某領取傭金,造成部分業務資料記載的相關信息不真實,涉及保單12筆。
因上述財務資料、業務資料不真實的問題,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被責令改正并被罰款19萬元。
二、對保險代理人培訓不到位
調取該公司課件發現,部分課件培訓業務話術不規范,存在混淆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以保險合同未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以限時限量購買為由進行宣傳銷售等違法行為,對保險代理人培訓不到位。
因對保險代理人培訓不到位的問題,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被責令改正、警告并被罰款1萬元。
三、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導致長期未發現案件風險
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間,時任該公司東平縣支公司經理助理聶某,自行制作虛假保險憑證,向其親戚、朋友、老客戶等群體進行詐騙,且詐騙資金體外循環并未進入公司賬戶。該公司存在員工異常行為管控不到位、重點崗位風險識別不到位、關鍵崗位檢查不到位等問題,導致長期未發現案件風險。
因上述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導致長期未發現案件風險的問題,中國人壽泰安分公司被責令改正并被罰款21萬元。
同時,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副總經理段崇申,因對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導致長期未發現案件風險的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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