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具體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來說,就是縣或縣級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轄區、縣的公安分局。
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保衛組織,依靠治安保衛委員會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布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
(相關資料圖)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二、找法網提醒您,管制可以管制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是指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同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三、管制不能適用緩刑,可以適用緩刑的對象僅包括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不得屬于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對象條件,因此不可以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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