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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險公司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兩個新準則。
4月26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兩個新準則主要是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實施,共有10家,分別為人保集團、太平保險集團、中再保險集團、平安保險集團、太平洋保險集團、陽光保險集團、人保財險、國壽股份、新華人壽、眾安在線財險。非上市保險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據該負責人介紹,經過認真準備,上市保險公司具備了實施兩個新準則的條件。其一,從實施準備時間來看,新金融工具準則和新保險合同準則分別在2017年和2020年發布,保險公司經過幾年的準備,已經有能力實施新準則。其二,從財務實力來看,2022年末保險業總資產27.1萬億元,同比增長9.1%。保險業償付能力水平較為充足,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96%,監管標準為10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是監管標準的2倍;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8.4%,監管標準為50%,實際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是監管標準的2倍多。其三,從風險管理能力來看,2022年銀保監會對70家保險公司開展了SARMRA評估,約占行業的三分之一。評估結果顯示,保險公司增強了風險管理意識,強化了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在風險管理方面取得了進步,這也為實施兩個新準則提供了有利條件。
同時,該負責人表示,從2023年一季度情況看,實施兩個新準則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基本保持穩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化不大;從利潤表看,實施兩個新準則對保險公司營業收入影響相對較大,利潤總體實現正增長。對營業收入影響相對較大,主要是由于原準則下保費收款一次性全額確認為收入,新準則下保費收款在整個保險期間逐期確認收入。例如,10年期躉交保險產品,原準則下一次性確認收入,新準則下在10年內分期確認收入。10年期期交保險產品,交費期限為3年,原準則下在每年交費時確認收入,新準則下10年內分期確認收入。
“兩個新準則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財務會計、業績考核等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保險業穩健運行,回歸保險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前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保險公司實施兩個新準則的監管力度,推動保險業持續回歸保險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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