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簡介】
王女士于2019年8月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50萬元。2021年10月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檢查,確診腎惡性腫瘤。經保險公司審核發現,被保險人2018年便發現右腎腫瘤,投保時隱瞞自身疾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王女士2022年6月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溝通后,王女士承認自己帶病投保的事實,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拒賠的結論。
【案例分析】
有些消費者想購買重疾、醫療等保險產品,又怕既往疾病影響保單承保,所以健康告知的時候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情況,僥幸的認為,只要保險公司承保了,后期自己得病就會獲得理賠,這就是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那么到底什么是如實告知呢?通俗來講,如實告知是指在投保人身險的時候,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被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以讓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承保決定。
《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所以說,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條件是,投保人及被保人投保時進行了如實告知。案例中的王女士正是因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才會在提出保險理賠時被拒賠。
【風險提示】
泰康人壽提醒您:投保時一定要對自己的健康情況進行如實告知。不僅僅是買保險,任何情境下,如實告知、誠實守信都是做人的基本底線,每個人都應當成為遵紀守法、遵諾守信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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