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于近日發布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2月28日起施行。據悉,《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等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的推出是基于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考慮。”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明確了券商經紀業務的內涵,強調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專屬業務,進一步督促券商履行客戶管理職責、交易管理職責,加強內部管控和監管問責,在交易環節壓實券商責任,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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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經紀業務健康發展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公開數據顯示,目前,證券行業分支機構數量達到1.2萬家,證券從業人員數量達到35.5萬人,客戶數量達到2.1億。
董忠云認為,《辦法》在六方面作出規定,主要是由于近年來證券公司客戶規模、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的增加以及線上展業等模式的轉變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監管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來適應行業發展帶來的新問題。
具體來看,《辦法》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的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
董忠云認為,《辦法》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明確了證券經紀業務的牌照優勢。前些年,券商經紀業務主要是同質化的交易通道,使券商在傭金價格戰中的盈利能力損失較大。《辦法》明確了經紀業務是券商專屬業務,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不得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今后,傭金價格戰有望得到遏制。降費空間縮小,有利于經紀業務健康穩定發展。”董忠云稱。
《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它稅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證券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內部管控責任,防范經紀業務風險。
西南地區某券商內部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經紀業務管理更加規范嚴格,有利于市場的穩定性。”
經紀業務地位更加突出
近年來,隨著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展,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
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22年前三季度,140家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含交易單元席位租賃)共計877.11億元,占營業收入的比重為28.83%,在所有業務中占比最高。
發展經紀業務,券商該如何對標對表監管要求?董忠云認為,在財富管理轉型上,券商應以客戶為中心,優化財富管理業務和產品體系建設,提升資產配置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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