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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島證監局對青島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劉昕出具警示函。
青島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顯示,經查,劉昕作為青島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泰新光”或“公司”)監事期間,父親劉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間多次買賣公司股票,其中買入20,830股,成交金額178.69萬元,賣出20,830股,成交金額180.38萬元。
劉昕父親劉毅將持有的海泰新光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又賣出,該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鑒于交易數量及金額較少,違法行為輕微,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劉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劉昕應當深刻汲取教訓,加強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股票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向青島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有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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