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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決定》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項包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范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決定》進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準范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改為報告制。下一步,監管部門將著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對銀行發債審批事項方面,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后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
《決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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